碳排放核算是夯實碳排放統(tǒng)計基礎數據,提高碳排放數據質量的關鍵。加強企業(yè)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設,有利于為企業(yè)綠色低碳轉型提供可靠的數據保障,推動能耗“雙控”向碳排放“雙控”轉變。
從企業(yè)層面來講,加強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設,保證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、準確性,有利于企業(yè)管理溫室氣體風險、識別減排機會,有利于參與碳交易市場,作為支撐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數據基礎。
目前,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種方式:排放因子法、質量平衡法、實測法。
一、排放因子法(基于計算)
特點:
排放因子法是適用范圍最廣、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碳核算辦法。
計算公式:
根據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:溫室氣體(GHG)排放=活動數據(AD)×排放因子(EF)
其中,AD是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的活動量,如每種化石燃料的消耗量、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、凈購入的電量、凈購入的蒸汽量等;EF是與活動水平數據對應的系數,包括單位熱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、氧化率等,表征單位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溫室氣體排放系數。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、美國環(huán)境保護署、歐洲環(huán)境機構等提供的已知數據(即缺省值),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測量數據來推算。我國已經基于實際情況設置了國家參數,例如《工業(yè)其他行業(yè)企業(yè)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(試行)》的附錄二提供了常見化石燃料特性參數缺省值數據。
適用范圍:
該方法適用于國家、省份、城市等較為宏觀的核算層面,可以粗略的對特定區(qū)域的整體情況進行宏觀把控。但在實際工作中,由于地區(qū)能源品質差異、機組燃燒效率不同等原因,各類能源消費統(tǒng)計及碳排放因子測度容易出現較大偏差,成為碳排放核算結果誤差的主要來源。
二、質量平衡法(基于計算)
特點:
可以根據每年用于國家生產生活的新化學物質和設備,計算為滿足新設備能力或替換去除氣體而消耗的新化學物質份額。
計算公式:
對于二氧化碳而言,在碳質量平衡法下,碳排放由輸入碳含量減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輸出量得到:
二氧化碳(CO?)排放=(原料投入量×原料含碳量-產品產出量×產品含碳量-廢物輸出量×廢物含碳量)×44/12
其中,是碳轉換成CO?的轉換系數(即CO?/C的相對原子質量)。
適用范圍:
采用基于具體設施和工藝流程的碳質量平衡法計算排放量,可以反映碳排放發(fā)生地的實際排放量。不僅能夠區(qū)分各類設施之間的差異,還可以分辨單個和部分設備之間的區(qū)別。尤其當年際間設備不斷更新的情況下,該種方法更為簡便。一般來說,對企業(yè)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為排放因子法,但在工業(yè)生產過程(如脫硫過程排放、化工生產企業(yè)過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燒過程)中可視情況選擇碳平衡法。
三、實測法(基于測量)
實測法基于排放源實測基礎數據,匯總得到相關碳排放量。這里又包括兩種實測方法,即現場測量和非現場測量。
現場測量一般是在煙氣排放連續(xù)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 (CEMS)中搭載碳排放監(jiān)測模塊,通過連續(xù)監(jiān)測濃度和流速直接測量其排放量;非現場測量是通過采集樣品送到有關檢測部門,利用專門的檢測設備和技術進行定量分析。二者相比,由于非現場實測時采樣氣體會發(fā)生吸附反映、解離等問題,現場測量的準確性要明顯高于非現場測量。